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24號
上訴人 許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
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