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貞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志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