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趙笖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紀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