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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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趙笖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