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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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8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進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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