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 林奉杰 自訴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林奉杰自訴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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