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
5號之被上訴人台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穎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第三審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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