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甲○○
乙○○○
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交還土地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且非顯無理由,而准予扶助在案,有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載明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可稽。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楊鼎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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