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五二號
被告甲○○原名吳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原名 吳雪凰 )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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