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武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武松因犯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杜武松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4至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附表:受刑人杜武松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僅主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11月10日│104年10月22日│①104年11月11日│││││②105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167號│字第10187、12543號│字第10187、1254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05年度偵緝字第││││520號│5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事││1420號│1077號│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1420號│1077號│10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29日│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22號(編號2-3定│││字第1374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僅主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4年11月10日至│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11日間某時│││││②105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187、12543號│字第10187、12543號│字第10187、1254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05年度偵緝字第│、105年度偵緝字第│││520號│520號│5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事││1077號│1077號│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1077號│1077號│10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23號(編號4-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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