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張均彰 被告 莊弘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