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陳怡如 被告 田秀珠 被告 林玉暖 被告 謝沛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5,633元(即利息825,633元+違約金14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