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0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 曾華欣 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台財訴字第0九一00一三四八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