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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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一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肆││彰│5│彰│││彰││││用品│期月││化│毒5│化│簡7││化│簡7│││第│徒│3月中│地│9│地│1│8│地│1│91││二│刑│旬至日│檢│偵1│院│斗3││院│斗3│││級│││署││││││││├──┼───┼────┼─┼───┼─┼───┼────┼─┼───┼────┤│未有│有併萬││彰│9│台│││最││││經爆│期科元││化│3│中│上4││高│台1│││許裂│徒罰│3│地│偵7│高│6│79│法│0│││可物│刑金│至│檢│2│分│訴8││院│上9│││持│伍新│3│署││院││││5││││年台││││││││││││陸幣││││││││││││月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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