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抗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抗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七六九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女五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對於認定抗告人甲○○確有違規之理由,已經調查明確予以審酌,而為駁回異議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如附件)。抗告人仍執前詞,空言否認有何違規之行為,並無可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姚勳昌
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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