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呂純正 被告俊達鐵工廠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大寮鄉大○○○區○○○街○○號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乙○○住
甲○○住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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