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文華 即 子翔 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文華即子翔水電工程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