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2號聲明人徐○○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駁回其上訴之確定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83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 徐歷慶 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50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刑事聲請再審狀」聲明不服,請求本院再為審判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更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蔡憲德法官何信慶法官宋松璟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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