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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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融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建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融資委託合約書中,未載洽得額度係新台幣250萬元,且載若未有明確貸款金額時,逕以新台幣8萬元計算之,請應提出得請求25萬元之依據供參。
二、提出催告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