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美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磐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更正利息起日(不得早於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