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秀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媛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屏東地檢署併辦意旨書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