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泓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慶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債務人林慶仁借款新台幣250萬元之借據,或其他三方共同簽名之250萬借據之證明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