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滋聰 即神詮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票號:AA0000000、金額新台幣8萬元本票之退票理由單供參,始得請求該票據上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