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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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黃煥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青駿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柒
    拾元。
  (2)五日內提出陳報狀載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借款
    返還請求權」或「票款請求權」,或二者兼有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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