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1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姚宜姈
被   告  蔡芊蕾 原名: 蔡宜 .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1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10日下午2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於民國92年12月2日向伊請領現金卡(含
信用卡功能)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逾期應按週年利率19
.71%計付之利息,並得加計遲延繳款之違約金。被告至94
年2月12日止累計積欠伊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79,383元
、利息9,032元及違約金未償還。另被告於92年12月2日向
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30萬元,而於存款帳號0000000000
00號、放款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動用,並簽立
綜合約定書,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按月攤還,
如有遲延履行則依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依約被告每
動用一筆借款,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嗣被告於額度內陸
續動用貸款,惟自93年8月1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共積欠伊
本金19,519元未償還等情,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授
信明細查詢單、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
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國
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原告於言詞
辯論期日就訴之聲明一後段有關違約金部分表明撤回不請求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