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32,883元,上訴人
就其中新臺幣30,883元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