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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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7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王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934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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