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7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王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934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