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振凱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振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振凱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12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洪振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經本院以110年訴字第56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65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112年度士簡字第75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為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數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今受刑人已於112年8月21日入監執行,尚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3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