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楊承受
被 上訴人 李俊卿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昌 律師
被 上訴人 何燦東
何清瑤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竹祿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