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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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告 連恩樂
訴訟代理人 吳晟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其原
告請求確定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者,為確認不動
產所有權之訴,不得謂為不動產經界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
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
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
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27年上
字第1451號判例、100年台抗字第164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主張確定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與其相鄰苗栗縣○○鄉○○○段000○000○○○0○○○號A-B-C-D-E-F之連線。備位聲明主張確定原告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與相鄰苗栗縣造橋鄉大桃坪段935、938及附圖1G-H-I-J-K-L之連線,其所增加面積而所得受之利益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