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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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告 連恩樂

訴訟代理人 吳晟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其原

告請求確定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者,為確認不動

產所有權之訴,不得謂為不動產經界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

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

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

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27年上

字第1451號判例、100年台抗字第164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主張確定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與其相鄰苗栗縣○○鄉○○○段000○000○○○0○○○號A-B-C-D-E-F之連線。備位聲明主張確定原告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與相鄰苗栗縣造橋鄉大桃坪段935、938及附圖1G-H-I-J-K-L之連線,其所增加面積而所得受之利益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歐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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