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武旺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4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
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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