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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