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8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0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除補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外,其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件不構成累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無從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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