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7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再審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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