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9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張老師文化事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93年11月25日│19,600元│PC0000000││││有限公司 李鍾桂 │行│││││├──┼─────────┼─────────┼───────────┼─────────┼────────┼──┤│002│卡東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93年10月31日│1,575元│CK0000000││││ 蔡黃鳳珠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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