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晨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油壹組(驗餘毛重貳拾玖點貳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晨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期滿,所查扣之電子菸油1組(驗餘毛重29.236公克,112年度毒保字第15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為警查扣之電子菸油1組(驗前毛重29.306公克,驗餘毛重29.236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0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12毒偵1282號卷第8頁)。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2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而盛裝或沾有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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