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請人 李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77-NB-000857-1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8-3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9-5
1
10
合計
3
3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