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請人 李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7-1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8-3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9-5

1

10

合計

3

3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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