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薛暖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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