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薛暖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