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請人 莊曜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同法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2-2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3-4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3654-6

10股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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