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請人 莊曜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同法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2-2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3-4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3654-6
10股
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