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陳慧蓉

代理人 李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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