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陳慧蓉
代理人 李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