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請人 葉瑋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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