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請人 陳惠靜

代理人 鄭嘉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X-366011-2

1

18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X-397757-0

1

36

合計

2

21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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