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98號
原告 李振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澤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敘明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地號,並說明於每宗土地,被告應拆除之地上物之範圍及面積、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價額,以及更正完整之訴之聲明。
二、原告應表明是否聲請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之土地範圍、面積。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所有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