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54號再抗告人甲○○
乙○○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法繳納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之,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三謀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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