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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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振福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陳述 略稱:求為判決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1,071,7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陳述略稱: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稱其無刑事過失傷害責任,自不必負賠償責任。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金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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