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36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華祥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晉成 即暮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8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茲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則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為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