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73號
原 告 陳彥碩
被 告 李如玉
訴訟代理人 李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