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麥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 馬善英 於相對人僑麥
實業有限公司僱傭關係存在等語,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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