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投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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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簡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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