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1年度嘉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楊漢東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乙○○、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柒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肆元,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
幣貳仟壹佰陸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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