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投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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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簡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